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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毒品鉴定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5日

毒品的鉴定一般会经历两个过程,分别是毒品的成分鉴定以及毒品的含量鉴定(又被称作“毒品的纯度鉴定”)。其中,毒品的成分鉴定是强制性的,但毒品的含量鉴定则非如此。之所以要做毒品的含量鉴定,主要是因为毒品的纯度和毒品对人体的效果及对社会的危害是密切相关的。法官在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中,必须考虑毒品的纯度问题,否则难以实现量刑的公正与公平。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80年代就早已注意到毒品的含量鉴定问题。虽然当时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不多,但毒品的含量鉴定问题在实务中并未得到解决,个别的地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没有考虑毒品的纯度问题,而是仅仅根据毒品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甚至判处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毒品鉴定三种方法


(1)鉴定的检材是植物时可采用植物学的方法,即将检材标本在显微镜下观察颜色及其形态,确定植物的种属。


(2)对于粉末,液体,片状的药品,可采用化学方法检验,识别毒品时采用的化学方法主要是各种显色反应方体。


(3)毒品的仪器分析与毒物鉴定类似,荧光谱法,气相色谱法,红外吸收光谱法,质谱法等。


在目前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有关毒品鉴定的一些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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