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书:列明送检材料和鉴定事项,同时列明鉴定文书份数等要求。如要求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列明当事人的联系方式。
2.鉴定申请书:供鉴定人了解鉴定申请人对检材的异议和具体鉴定要求。
3.案件情况简介:提供案件调查、起诉状、答辩状、笔录、涉及检材(需鉴定 物质)、样本(供比对物质)情况材料等诉讼材料,供鉴定人了解案件的类别 、性质,当事人的陈述、争议的焦点,引发鉴定的原因、鉴定的目的情况。
4.检材情况材料:主要用于固定检材的理化特性等,使鉴定更具针对性,同时 对于之后的证据采信也会起作用。
5.根据需要可提供: 1)涉及检材性状的合同、协议书、说明书、检材的生产(制造)、提取、存储 、运输、使用等情况材料; 2)检材的发现、提取、包装、现场勘查等情况材料; 3)其它与检材有关情况材料。
6.既往鉴定情况:如已经鉴定过的,提供过去的鉴定文书,供鉴定人了解情况 ,启动相应的鉴定程序。
7.检材(需鉴定的文书):提供原件。
8.样本(供比对文书):提供原件。
9.鉴定人与委托方的沟通:法院在民商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微量物证鉴定的特点,与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或其他因事故、事件所涉鉴定的特点有所不同。因此,要特别注意包括鉴定委托前的沟通,可了解委托鉴定的可能性、委托要求的提法是否合适、材料的准备等;鉴定实施过程中,注意了解鉴定进展和需要 配合的事项等,以利鉴定工作的顺利完成。